提起违规用热,大家都深恶痛绝!有些用户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对“热”这种特殊商品认识不够,抱着窃热隐蔽不易发现的侥幸心理,受利益的驱使盗取供热系统中的热水和热能,扰乱了供热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也损害了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是窃热行为?
1.未交纳全额热费,且已被依法关阀后擅自开阀用热;
2.已办理停热手续,在停热期间私自用热;
3.擅自改变热能用热性质;
4.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系统内的热水、热能;
5.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或者换热装置;
6.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自吸泵、循环泵等强制循环设施;
7.私自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
违规用热的危害有哪些?
1.私自开通、窃热:
对热用户而言,每个小区、每栋建筑的供热量是严格根据供热面积进行设计、核定、调节的,如小区内存在私自开通窃取热能的情况,将会影响整体的热力平衡,消耗额定流量及热量,供给正常热用户的热力会相对减少,会影响正常用户用热效果。
2.私自放水:
集中供热管道中的热水是在高温高压下全封闭循环系统中传导热能的介质,供热时为防止管道、阀门腐蚀锈化,保证供回水循环畅通,在水中加入有一定量的化学药剂,其水质不符合生活用水标准。使用暖气中的热水会损害您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引起供热管道中严重缺水,使供热管网系统失水严重、压力失衡,导致局部或全供热系统不能稳定供热,影响正常采暖。
违规用热的危害有哪些?
窃热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三)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用户应当做好供热设施的保护,禁止擅自改动管网、增挂暖气片、排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
近日,西宁天诚热力公司对所供暖的小区进行了全面的违规用热专项稽查,重点稽查私自开启阀门、私自改造供热设施、私自增加供热面积等窃热行为。通过这次稽查工作,为广大热用户宣传了供暖法律法规,维护了热用户的合法权益。西宁天诚热力将继续加强稽查工作,对违规用热零容忍,呼吁广大热用户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合法的供暖环境!